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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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翰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翰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盧翰緯所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0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1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1日凌晨│99年8月10日晚間│99年8月11日凌晨││)│4時45分許│9時30分許│3時47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941│99年度偵字第1941│99年度偵字第2250││││2、19686、2051│2、19686、2051│9號││││2號│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80│99年度訴字第1580│99年度訴字第271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6日│99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80│99年度訴字第1580│99年度訴字第271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日│100年1月3日│10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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