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45號原告 陳青 住新北市○○區○○路○巷1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叡廸 律師
許坤皇 律師被告 陳德 住臺北市○○區○○街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