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 林家芊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台中市大里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萬5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