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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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778號
原   告  楊博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秀華
被   告 萬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芳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博傑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分別
按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票款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秀華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元,及分別按附
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票款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楊博傑新臺幣(下同)38萬3,450元及自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秀華32萬7,7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嗣
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楊博傑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
8紙,原告鄭秀華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7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
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5紙為證。而被告則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
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二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表一:
┌───┬─────┬─────┬───┬────┬──────┬──────┐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暨利息│
│││(新臺幣)││││起算日│
├───┼─────┼─────┼───┼────┼──────┼──────┤
││TM0000000│貳拾萬元│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0月16│107年10月16│
│1│││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叁萬零玖佰│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1月22│107年11月22│
│2││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叁萬零肆佰│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2月22│107年12月22│
│3││伍拾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壹萬捌仟柒│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2月17│107年12月17│
│4││佰伍拾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壹萬捌仟元│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1月11│107年11月12│
│5│││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UA0000000│叁萬壹仟叁│萬森國│聯邦商業│107年10月22│107年10月22│
│6││佰伍拾元│際有限│銀行中和│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貳萬肆仟元│萬森國│板信商業│108年2月11│108年2月11│
│7│││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叁萬元│萬森國│板信商業│108年1月22│108年1月22│
│8│││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附表二:
┌───┬─────┬─────┬───┬────┬──────┬──────┐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暨利息│
│││(新臺幣)││││起算日│
├───┼─────┼─────┼───┼────┼──────┼──────┤
││TM0000000│貳拾萬元│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2月27│107年12月27│
│1│││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貳萬貳仟伍│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2月18│107年12月18│
│2││佰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貳萬貳仟伍│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2月10│107年12月10│
│3││佰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貳萬零叁佰│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2月7│107年12月7│
│4││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壹萬捌仟元│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11月19│107年11月19│
│5│││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叁萬零玖佰│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8月19│107年8月20│
│6││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TM0000000│壹萬叁仟伍│萬森國│板信商業│107年8月19│107年8月20│
│7││佰元│際有限│銀行土城│日│日│
││││公司│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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