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5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曹榮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潮簡字第159號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
,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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