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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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309號
原   告  漢唐天廈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溪川
訴訟代理人  高清雲
被   告  李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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