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軍鋐 (原名 吳志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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