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17號原告 黃俊雄 被告 吳采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0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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