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24850、26898、27372號、108年度偵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志嘉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坦承部分事實,並有共犯證述及卷附證據可稽,犯嫌重大,經通緝始到案,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8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陳志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