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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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18號原告 陳興吉 被告 陳家卉
陳啟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原告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之事實理由,應係主張遭被告詐騙而請求賠償,依原告所稱其係將現金拿到高雄給被告;另據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載明其住居所地均在高雄市前鎮區,主張本院並無管轄權等語;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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