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告 邱世杰 原告 楊錦坡 原告 胡紹逸 上列原告因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賀全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