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告 永逢時
傅森林 傅陳素妙
傅焜忠 傅麗雪 傅麗珍 傅子燕 傅子芬 傅子珉 傅雯娟 傅仕熙 傅仕維 傅雯君
傅仕嚴 傅雯清
簡暄宜 簡嘉峰 傅建福 傅麗淑 傅春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被告 李訓騰
李文琦 李訓傑 李廖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頁第二十二至二十行」、「第三頁第十四至十五行」關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224-2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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