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告 永逢時
傅森林 傅陳素妙 傅焜忠 傅麗雪 傅麗珍 傅子燕 傅子芬 傅子珉 傅雯娟 傅仕熙 傅仕維 傅雯君 傅仕嚴 傅雯清 簡暄宜 簡嘉峰 傅建福 傅麗淑 傅春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被告 李訓騰
李文琦 李訓傑 李廖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訴外人 李和 為被告李廖吉之被繼承人,關於系爭函文是否因已死亡之李和為相對人而無效,此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本件之先解問題」,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裁定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行政訴訟業已確定,已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且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14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