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抗告人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善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3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