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張耀仁 即耀仁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端宜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耀仁企業行│合作金庫商│102年7月15日│36,120元│JV0000000│受款人:嘉│││張耀仁│業銀行北嘉││││本產業有限││││義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