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並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並未繳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又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
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2×34=4,0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須
有簽章)㈢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㈤聲請人及其配偶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房貸14,000元、生活費1,0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㈦釋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之收入項目「執
行」、「財交」所指為何?㈧聲請人與國泰世華銀行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及債權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㈩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陳明 聲請人現在是否有薪資收入?若無,是否領取失業給付
並陳明其期間、金額為何?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