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85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黃水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