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停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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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停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停字第一九號
原告即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即相對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表人丙○○校長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 鎔鉑 訴字第一一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處分,固得請求停止執行,但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原係被告學校初級部三年級學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翻越學校圍牆至鳳山新潮流漫畫書店看漫畫,經被告認定嚴重違犯校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由學校評委會決議予以退學。嗣經原告提起訴願,由國防部訴願決定將被告原處分撤銷。被告乃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另以(八九)尚廉字第一一七五號令核定予以原告輔導轉學,並於000年00月0日生效。然被告是項處分顯然違法,倘先予執行,將導致原告受教育之權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應待本案撤銷訴訟終結確定後,始予執行,方屬合法。爰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准予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云云。
三、查原告原係被告學校初級部三年級學生,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翻越學校圍牆至鳳山新潮流漫畫書店看漫畫,經被告認定嚴重違犯校規,乃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八九)尚廉字第一一七五號令核定予以原告輔導轉學,並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惟被告為上項處分後,原告即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另行轉學進入國立台南農業綜合高中就讀,目前則係高中部之學生,業據原告供明在卷。準此,原告現既已在他所高中就讀,本無重返初中部以完成學業之可能,則其聲請停止被告前開處分之執行,自難謂有何急迫之情形;且依目前現況,原告受教育之權益,亦無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可言。從而原告遽行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即有不符,應不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江幸垠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 官涂瓔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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