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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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8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瑞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68號、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許瑞昌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6日22時許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26日2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之友人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被告基於非法持有子彈之犯意,於113年1月28日16時40分許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具有殺傷力之子彈9顆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月28日16時40分許,經警持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當時位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之居所及執行拘提,當場扣得具殺傷力之子彈9顆。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1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968號、毒偵字第1022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3年7月1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9日新北檢 貞雲 113毒偵1022字第1139093313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上開偵查案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46號卷第5頁、第11-15頁)。嗣被告於114年2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5號卷第135頁)。顯見被告於本案起訴後死亡,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