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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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柏均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柏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柏均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請從輕定刑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2罪
犯罪日期
112/05/11
112/06/10
112/05/12
112/0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1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604、5605、5606、5607、5608、56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109號
112年度簡字第3287號
112年度簡字第5183號
判決日期
112/07/27
112/07/31
112/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109號
112年度簡字第3287號
112年度簡字第51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9/12
112/09/13
113/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0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號3、4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6/01
112/05/16
112/05/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604、5605、5606、5607、5608、560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7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2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183號
112年度簡字第536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判決
日期
112/11/29
113/03/08
113/11/0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183號
112年度簡字第536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10
113/04/18
113/12/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3、4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5/21
112/05/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81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8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64號
113年度易字第864號
判決
日期
113/11/25
113/11/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64號
113年度易字第8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1/03
114/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編號7、8經新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8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