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務必提出被收養人生父 李列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民法第1076條第1項本文規定,收養應經生父生母同意,故請提出被收養人生父同意收養之同意書(應經公證,若不及公證,則應出庭應訊,開庭期日將另行通知)。
(三)當事人若主張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後項但書之事由,收養得不經被收養人父母同意,亦請具狀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之。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