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38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