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耕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親霖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親霖法定代理人 楊德政陳芝育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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