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施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商標權之衣服貳件、褲子柒件、毛巾陸件、外套壹件、帽子壹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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