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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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瑋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瑋佳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賴瑋佳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張薺元 於警詢時之陳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告訴
人住宅社區之地下停車場及建物內部,使告訴人之居住安全感到威脅,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及所造成危害,並酌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劉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238號被告賴瑋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瑋佳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1時22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340巷鳳凰花園大樓(下稱本案大樓)之住戶同意,逕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車,駛入本案大樓地下2樓停車場,並搭乘電梯至本案大樓電梯至18樓。嗣經本案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張薺元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薺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瑋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薺元於偵訊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11張、本案大樓於地下室停車道間所張貼之「非本大樓住戶請勿下B2」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賴瑋佳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檢察官蔡宜臻
劉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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