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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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06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438公克,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38公克),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該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