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告台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
萬建樺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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