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119號
原告 勝偉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遠東運動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前就工程款糾紛,曾簽立和解協議書並約定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和解協議書第6條約定即明,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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