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鍾木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裁判費90,6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