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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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18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8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8年8月31日18時00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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