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號
聲請人 曾冠盛
相對人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179號、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