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告 鄭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鴻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莞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告 鄭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鴻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