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沈子庭

被告 施翔瑋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1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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