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林繼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龍嘉雯 間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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