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古名祥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被告 楊德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8年2月19日判決駁回上訴。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