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顧問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姚皓中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臺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於108年2月1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釋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擔書之情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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