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菁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菁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01號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