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意璇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6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