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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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原告精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