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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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投戶字第0000000000函暨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