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四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