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徵收補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454號原告 柳弘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昱 任複代理人 方怡靜 複代理人 吳姿黎 被告 何宗賢 被告 何素蘭 被告 何夢芸 被告 何素娥 被告 何亞錡 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何宗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