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智上
柯智能共同選任辯護人沈宏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王福康、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梅淑、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王福康、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之記載,顯係「審判長法官黃梅淑、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之誤繕,而與判決原本所載不符,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