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1張│1000股││├─┼───────────────┼──────────────┼────┼───┼────┼───┤│2│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張│2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