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0年度基小字第122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賴宏翼 被告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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