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原告 周書安 被告 陳禎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吳金玫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