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樓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正,及其中:
1、壹拾玖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2、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