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婚字第130號判決並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裁判費│38,650元│├────────────┼──────────────┤│鑑定費│36,000元│├────────────┼──────────────┤│借提人犯差旅費│2,900元(1,450元*2次)│├────────────┼──────────────┤│合計│77,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