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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