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7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余欣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被繼承人 余文龍 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8條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15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依循環息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㈡按被繼承人余文龍向原告請領用信用卡使用消費,至92年7月18日止累計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6,500元整。
債務人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㈢查被繼承人余文龍於92年7月7日逝世,而相對人為其限
定繼承人,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惟迭經催討,仍無效果。
㈣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